大家好,关于刑法为什么这样改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刑法的性质与其作用是什么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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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何还改判
这有自相矛盾之嫌
这题问的没介绍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
先说一下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之一百七十条二审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再来看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之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而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均为维持原判。
哪有改判之理?
既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为什么改判?
这岂不是自相矛盾,拿自己的“矛”戳自己的“盾”吗?
还是以民事案件来回答吧。
二审法院对上诉的一审判决进行两方面的审查:
一是认定的事实
二是适用法律。
这两个方面没有错误不改判。
改判的法律依据是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
事实和法律其中有一个错误就要改判。
怎么叫认定事实错误?
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非不明。
什么叫事实?
是指民事案件客观存在的事实。
如何证明事实?
用证据来反映事实,还原客观事实。
有八种证据: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事实的根据。
导致认定事实错误的原因是:
1.当事人举证责任不力,陈述混乱。
2.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模棱两可,含混不清。
3.需要法院收集的证据,因人手不够委托人持法院调查令取证有一定的倾向性。
4.在法庭上证据没有认真质证,走过场。
5.承办人认知水平不高,“一团乱麻没有理顺”。
什么是适用法律的错误?
就是引用法律不当。
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的原因是:
1.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有偏差。
2.对法律条款选择有误。
3.对司法解释新的解释未能及时掌握。
4.办案经验不足。
还得回到问题,为什么二审改判?
1.一审可能程序上欠缺
2.一审可能超出了诉讼请求
3.一审判决书可能不够规范
刑法的性质与其作用是什么
刑法是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适用于实施了较严重的危害社会、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的犯罪人,刑法所采用的调整 *** 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制裁即刑罚 *** 。我国目前的刑法规范是1997年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散见于经济法规和行政法规中关于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等。
刑法的性质及任务
①刑法的性质。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刑法的任务。
我国刑法的任务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 *** 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犯罪的本质、概念及特征
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但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犯罪的社会性从属于犯罪的阶级性。
我国《刑法》等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 *** 、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 *** 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②刑事违法性;③应受到刑罚处罚性。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基本犯罪类型新《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分别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 *** 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其中,每一类犯罪又包括若干个不同的罪名。
刑罚的种类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和附加刑又各有多种。属于主刑的各个刑种只能独立适用;属于附加刑的各个刑种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另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为什么古代要创造出那么多的酷刑
春秋时期,孔子的徒弟子贡,偶然了解到商朝的律法中,存在一条极为严苛的酷刑:
如果有人敢往街面上洒灰,一经发现,便会被处以斩断手臂。
因为这条律法的残酷,所以商朝都城的大街小巷异常干净,但子贡却认为,这种刑罚本身便有悖常理,实在过重,他左思右想其中利弊,却如何也想不通透,便跑去请教孔子。
《韩非子·内储说上》: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子贡)
孔子思索一番,点破了其中利害:
《韩非子·内储说上》仲尼(孔子)曰:“知治之道也,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也,虽刑之可也。且夫重刑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其所易而无离其所恶,此治之道。”
这段话的大意为:
孔子说:这是因为管理者清楚,应当怎样治理人民。
如果把灰洒在街道上,必然尘土飞扬,而路过的行人便会因此蒙尘,搞得灰头土脸,他们便会愤怒,愤怒了难免就会产生矛盾和冲突,冲突过后就会导致两家之间的仇视,继而可能引发家族之间的互相残杀。
所以将“洒灰者”处以刑罚,正是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
因为对于重刑,人人厌恶甚至是恐惧,会尽量避免做到犯法。
而对于洒灰,人人却很容易就做到,只不过是抬起手臂如此简单。
所以刑罚的目的也在于此,为了规束人们的行为,而采取严苛的刑罚,的确是强力有效治理国家的办法。
(孔子)
子贡听完孔子的阐述,若有所思的拜谢孔子,然而这段话语,却成为了孔子的经典言论,被收录于《韩非子·内外储说》一书中,为后世争论不止。
(韩非子)
意见分成两方,支持严厉酷刑的人认为:
律法必须严明,如此才能使百姓明确是非,用严酷的刑罚来约束道德品行,继而使人能多行善,减少犯罪行为,或在根本上消除犯罪意识。
如果没有严苛的法律约束人的行为,那么在产生犯罪意识过后,将会有很大概率实施犯罪,从而导致他人利益遭到损害,这也正是严苛律法最直接的效果,即更大程度约束人的品行,但会在一定程度上让人失去行为的自由,如前文所述的“不能往街上洒灰”,就是一种对于人身行为自由的限制,以及对于品行的约束,牺牲这一部分的自由,换来的却是整个都城卫生的洁净,从这个角度来说,支持者便认为严苛的刑罚很有必要。
另一边则是反对严厉酷刑的意见认为:
太过严苛的律法,是社会管理不严的体现,如果社会秩序本身运转通畅,受到法律制裁以及罪犯将会减少,如因为拮据铤而走险的抢劫犯,假设社会经济铮铮向荣,人人安居乐业,自然也不会出现此类犯罪。
而如果社会秩序本身运转受到阻碍,经济发展不前,治安力量薄弱,便会导致罪犯增多,从而导致犯法的人数增加,相对应的监狱服刑人员也会增加,所以刑罚应该遵照社会的整体运转状况来制定,社会管理的优劣是刑罚严苛与否的根本原因,而并不能使刑罚本身就非常严酷。
(秦始皇)
而到了秦朝时,这种争论很快被一种新的律法形式所总结,正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商鞅变法,商鞅为律法赋予了一种新的形式,即:
在不轻重罪的情况下,重轻罪,但又不会过于残酷,律法的存在只在于让人畏惧刑罚,从而约束行为本身。
如何理解呢?
大概就是在不减轻对于重度犯罪惩罚的情况下,加重对于轻度犯罪的惩罚,但这种惩罚并不像商代时让人感到十分残酷,同时还会起到使人们畏惧刑罚,从而约束品行,不敢犯法的效果。
谓之,以刑去刑。
《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
(注:韩非子对于商鞅变法的评论)
(商鞅)
举个例子就很好理解了:
在商朝时,往街上洒灰要被处以“砍断手臂”,而商鞅变法时期,往街上洒灰则变成了“黥刑”,即刺刑,通俗来说,就是往脸上刻字,以此来表明这个人是罪犯,或有过犯罪行为。
《汉书·五行志》:商君之法,弃灰于道者,黥。
但黥刑实际上已经不算是轻度的刑罚,因为往脸上刻字,不仅会影响到罪犯的正常生活,甚至他的一生都要在世人的冷眼与蔑视中度过,其精神上的折磨,远远大于肉体上的折磨。
这也算是为何“黥刑”会在古代很长一段时间,被视为“五刑之一”的原因。
(示意图:受墨刑的林冲,额头刻有“囚”字)
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墨刑,即是黥刑,在脸上刻字。
劓刑,剜掉罪犯的鼻子。
剕刑,斩断双脚。
宫刑, *** 。
大辟,各类死刑的总称。
《吕刑》: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
回到“对轻度犯罪加以重度惩罚,以刑致刑”的话题上来,在《商君书》中,对于“以刑致刑”的概念,更加以具体说明:
《商君书·去强》:以刑去刑,国治。以刑改刑,国乱。故曰:行刑重轻,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刑至事生,国削。
用残酷的刑罚来惩戒轻度犯罪,能够起到让人不敢犯罪的目的,从而免除犯法以及受到刑罚的可能性,国家如此便能长治久安。
而如果用不严苛的刑罚,让人感觉不到律法的威慑,或者对于轻度的刑罚没有感受到畏惧,那必然就会招引人们犯罪,国家就会乱。
一言蔽之,正是要用“严酷的刑罚”,来从根本上消除人的犯罪意识,这样就会国泰民安。
这种“重刑于轻罪”的律法,也正是“法家”对于律法的理解,并展现出商鞅对于律法必须严酷,才能起到根本效果的法制思想。
然而随着时代发展,不管古人对于刑罚如何残酷,都已经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被摒弃,从人类文明发展的角度上来说,古人的刑罚只适用于当时的社会,虽然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然而归根结底却不人道。
不过从商朝时的刑罚与商鞅变法来看,古人对于律法之严苛,由此可见一斑。
然而不管古还是今,人人遵纪守法,共创和谐社会,都是永远不变的唯一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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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韩非子·内储说上》仲尼(孔子)曰:“知治之道也,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也,虽刑之可也。且夫重刑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其所易而无离其所恶,此治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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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
(注:韩非子对于商鞅变法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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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五行志》:商君之法,弃灰于道者,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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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刑》: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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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君书·去强》:以刑去刑,国治。以刑改刑,国乱。故曰:行刑重轻,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刑至事生,国削。
为什么明朝反腐那么严厉却还那么腐败
腐败是制度的腐败,正是因为制度的腐朽才给人性的贪婪制造了机会!
所以只有完善制度,体制才能健全,人性的贪婪才会遏制。
明朝初年百废俱兴,国家正在建设期,体制的漏洞勾起了人性的贪婪。
所以明朝初年那会清正廉明只能靠自觉!
明朝后期体制腐朽,长期的社会发展,事移时移而法不移。故此人心散漫,贪腐蔓延!
但是值得休息的是,朱元璋在位并不是反腐,朱元璋是打着反腐的旗号,打土豪分田地,稳定朝纲!
古代刑罚为何喜欢打 ***
因为 *** 就是人最柔软,但也最易感到痛觉的部位。
一方面脱去裤子,能更大程度羞辱囚犯,使囚犯感到尊严被侵犯,从而引以为戒,以后都不敢再犯。
另一方面 *** 被打也最疼,而打人者的力道也更好掌控,如明朝时的“轻杖”与“重杖”,仅我所了解的,明朝时候受刑的犯人,通常会提前和行刑的衙役说好,多交些银子,为的只不过是能在被打的时候下手轻一些,谓之“虚杖”。
但如果是一穷二白,又犯了不小的罪行,那就可着劲来吧,不到皮开肉绽,是绝不会罢休的。
总而言之,杖刑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持续的时间最长,诸如腰斩或者是刖刑一类,由于太过残忍,都早早被废除,然而唯独杖刑被流传下来,自然有其背后的道理。
原因前面也说了,一是杖刑在受刑时必须脱裤,此举是为了增加罪犯的羞辱感,使其终生引以为戒,二来也是因为 *** 作为人体脂肪最厚的部位,即使被打,遭受的损伤也最小,且能够迅速恢复,不耽误继续生产工作。
所以在我国历史上,杖刑一直作为“轻罚”而存在,但也不乏“受杖刑而死”的个例,不过这种个例一般都是忤逆皇权或者统治阶级对受刑者憎恨极深,才会使用这种活活把人打死的刑罚,一般而言的杖刑都是只打 *** ,让人感受到疼痛,又不至于身死,从而达到刑罚警戒世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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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刑罚本身便有悖常理,实在过重,他左思右想其中利弊,却如何也想不通透,便跑去请教孔子。《韩非子·内储说上》: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子贡)孔子
以刑致刑”的话题上来,在《商君书》中,对于“以刑致刑”的概念,更加以具体说明:《商君书·去强》:以刑去刑,国治。以刑改刑,国乱。故曰:行刑重轻,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刑至事生,国削。用残酷的刑罚来惩戒轻度犯罪,能够起到让人不敢犯罪的目的,从而免除犯法以及受到刑罚的可能性,国家如此便能长
朽,长期的社会发展,事移时移而法不移。故此人心散漫,贪腐蔓延!但是值得休息的是,朱元璋在位并不是反腐,朱元璋是打着反腐的旗号,打土豪分田地,稳定朝纲!古代刑罚为何喜欢打屁股因为屁股就是人最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