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房产中介(石家庄房产中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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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发现石家庄房产中介如下行为请举报

11月13日消息,石家庄发布公众号发布一则信息,信息表示, *** 将严查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恶意克扣押金等12类不良行为。

日前,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已印发《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专项整治房地产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实施方案》的通知,将专项整治房地产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各相关部门将根据职责,重点整治房地产租赁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如下行为。

以下为12类不良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出租、出售的重要信息,诱骗误导群众租房、购房,或者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发布房源信息。

2、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赁交易信息,或者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赚取差价。

3、实施价格串通、囤积出租房源、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收取未明码标价的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

4、违规开展首付贷、租金消费贷款业务,包括违规提供首付贷、租金消费贷款等金融产品和服务。

5、不按规定执行房屋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包括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住房租赁交易合同未按规定备案。

6、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备案证明开展中介租赁业务。

7、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

8、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及其他保证金或预定金。

9、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10、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11、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规避限购条件。

12、其他涉黑涉恶、违法违规行为。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吁广大市民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投诉举报 *** 公开如下。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3078760、66188396;

桥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8870086;

裕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6578264;

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6252963;

新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6952635;

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局:85095212;

正定新区建设与房管中心:83509535;

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2188377;

藁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819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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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比较有名石家庄房产中介的有正大、21世纪、国大、永佳房产都比较知名,正大属于分公司自负盈亏,其石家庄房产中介他是公司直营性质,可以到大石家庄房产中介的中介公司比较正规,能学到很多东西石家庄房产中介的期待石家庄房产中介你的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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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房产中介服务的管理,维护房产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房产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产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中介服务,是指房产经纪、房地产价格评估、房产咨询等经营活动的总称。第四条 房产中介服务活动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产中介服务活动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市市区房产中介服务的管理工作。

县(市)、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产中介服务的管理。

工商、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产中介服务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可以依法组织行业协会,对房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进行自律管理,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接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七条 从事房产中介服务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国家、省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有资质等级规定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资质等级证书。第八条 设立房产经纪机构,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管理章程,名称中应有房产经纪字样;

(二)专职人员作为发起人;

(三)有不少于十五平方米的固定的服务场所;

(四)持有《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房产经纪机构实行诚信等级管理制度,诚信等级的内容包括机构实力、当年业绩及经营情况、社会信誉等。

机构实力主要包括:机构成立时间、注册资金、固定资产总额、办公场所大小、专职专业经纪人员人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等指标。

当年业绩及经营情况主要包括:完成房产经纪宗数或 *** 项目宗数、佣金收入、规章制度健全程度、经营台帐建立情况、经纪合同规范情况、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等情况。

社会信誉主要包括:有无被投诉、有无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有无违反房产经纪执业规则的行为、有无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第十条 设立房地产评估、房产咨询服务机构,需符合国家规定的机构设立条件和专业从业人员条件。第十一条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执业规则的规定;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依法缴纳税费;

(六)如实填报业务统计报表;

(七)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十二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诚信档案,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规定提交诚信档案资料,并接受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石家庄房产中介(石家庄房产中介群)-第1张图片-趣味目光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包括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不良记录入其信用档案。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不良行为应当作为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第十三条 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人员,应按规定取得中介人员从业资格。第十四条 房产中介服务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为委托人保守秘密;

(三)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第十五条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下列事项应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设立房地产评估、房产经纪、房产咨询机构;

(二)房产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三)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企业名称、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变更;

(四)外埠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本市从事房产中介服务活动。第十六条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从业人员聘用合同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当事人备案申请后,对资料齐全的,应于5日内办理完备案手续,发给《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明》。申请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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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石家庄 房产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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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8 09: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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