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劳动合同造假什么罪和劳动合同法 第26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是什么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利用总公司假的辞退通知,诱骗职工签订劳动派遣合同违法吗
- 劳动合同法 第26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是什么
- 员工“欺诈”签订、修改劳动合同的事实,企业如何证明
- 违反劳动法的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 劳动者履历“造假”,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利用总公司假的辞退通知,诱骗职工签订劳动派遣合同违法吗
是违法的。因为利用虚假的辞退通知去诱骗职工签订劳动派遣合同属于违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该行为可能会导致劳动派遣人员的权益受到侵害,并且严重损害公司的声誉。此外,在现行的劳动法规体系下,对于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利用虚假信息来违规诱骗劳动力签订劳动派遣合同是违法的行为。建议企业应遵守劳动法律规定,诚信开展业务,并为公司员工提供合法合规的工作机会和合理的劳动保障。
劳动合同法 第26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由当事人签订成立而国家不予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不发生履行效力。民法典(2021.1.1生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之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之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之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之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之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劳动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包括: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中的一方或者双方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的,如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企业与未满十六周年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劳动合同的内容直接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劳动者与矿山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保护条件不符合矿山案例法的有关规定,他们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3、劳动合同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民法典确立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法律、行政法规包含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如果当事人约定排除了强制性规定,则构成本项规定的无效情形。这里主要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劳动者最基本劳动条件的法律法规,包括更低工资法、工作时间法、劳动安全与卫生法等。其目的是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还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本项的规定只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任意扩大范围。实践中存在的将违反地方行政管理规定的合同都认为无效是不妥当的。
(二)订立劳动保同因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而无效。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欺诈的种类很多,包括:

1、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如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应聘的劳动者并没有这种资格,提供了假的资格证书;
2、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如一家小型化工企业 *** 三班倒的化工工人,所以不能用孕妇。但有的妇女来应聘,故意隐瞒其已怀孕的情况,应聘上岗后不久就提出已经怀孕不能倒班上岗等等。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威胁是指当事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一方迫使另一方处于恐怖或者其他被胁迫的状态而签订劳动合同,可能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
(三)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
属于禁止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约定的内容。这也是合同的一般原则。通常表现为,劳动合同简单化,法定条款缺失,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的安排”等霸王条款。
实践中出现较多的是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用人单位利用合同形式对劳动者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劳动者合同权利的放弃,如果与劳动法的 *** 宗旨相悖,劳动者放弃权利的行为应当受到限制。例如,目前煤矿这种高危行业用工,不经任何培训,没有任何技术,来了就签劳动合同,出事故死了给点钱就完事了,而劳动者又在高工资的引诱下自愿在用人单位不负责生命安全的合同上签字,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放弃劳动保护权的行为,即便出于自愿,亦应认定无效。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无权认定无效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了劳动合同法26条主要内容及解读分别是什么。劳动合同法是最关注劳动作业人的自身利益的法律,每个人都应该熟知该法律条文并了解其含义,尤其是工作者最关注的的第26条法律条文,有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我们要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只有具体知道了这一条我们才能在最关键的时刻保护好我们的自身利益。
员工“欺诈”签订、修改劳动合同的事实,企业如何证明
哈哈,这年头单位都是强势的存在,能被员工胁迫签劳动合同的了也是不多见啊。
好吧,下面说下我的想法:
1、劳动合同一般至少有两份,由单位和个人各存档一份,一般情况下员工只能涂改自己那份,单位的一般也接触不到吧,可以拿单位那份与之对证。
2、若单位的也被修改了,要么是单位内部管理存在很大的漏洞要么就是有内贼,里通外合的。如果因漏洞被修改那么这时也就给单位提个醒,单位必须补上这个漏洞。若里通外合那么就必须揪出这个人了(怎么?弄的好像间谍剧一样,哈哈)。如果单位的真被修改了看下一条。
3、一般情况下,单位签合同时都会有其他人存在,可以找当时在场的人做证或找与其同批次进公司同岗位人员作证,说明当时签合同情况,如果他修改的很离谱也是很不现实的。
4、劳动合同必须单位盖章才有效,若当初签合同时就搞鬼,单位完全可以不盖章啊。
5、若是后来自行修改的,直接起诉,申请笔记鉴定,不同时期签字会略有差异的。
6、更好的结果是与职工协商,告知其相关法律风险,让其承认错误,重新签订,也可直接报警,告其恶意修改合同敲诈单位。
以上,由于不知道具体修改的是什么内容,暂时回答这么多,希望可以帮到你。
违反劳动法的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您好!是无效的。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本条之一款第(一)项中"法律、行政法规"与本法第十七条解释相同。第(二)项中,"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威胁的解释依据《更高人民在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劳动合同的无效,经仲裁未引起诉讼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经仲裁引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认定。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劳动者履历“造假”,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谢谢邀请。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凡签定劳动合同有欺诈等行为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履历造假也属于欺骗行为,虽然目的是为了就业,但至少是不诚实的表现。我们的社会核心价值观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反对欺诈造假等不良风气。所以,用人单位可以追究造假者的责任,也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不过任何事情也都不是绝对的。如果履历造假情节较轻,不属于本质错误,本人经批评教育后能认识并改正错误的,也应给他(她)一次机会,不应一棍子打死。尤其是年青人他们就业也不容易,需要社会帮助。他们在人生道路上难免会做错一些事情,也需要有关组织和热心领导去引导纠偏,这样才会健康成长逐步成熟起来。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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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威胁的解释依据《最高人民在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劳动合同的无效,经仲裁未引起诉讼
签订成立而国家不予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不发生履行效力。民法典(2021.1.1生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
保障。劳动合同法 第26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