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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户外帐篷批发市场在哪里
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朝阳路交易城。交易城那里有很多户外帐篷批发。帐篷是撑在地上遮蔽风雨,日光并供临时居住的棚子,多用帆布做成,连同支撑用的东西,可随时拆下转移。
[img]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招牌设置,美化城市环境,根据《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招牌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本市其他地区户外招牌的设置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为了经营服务或者自身形象需要,在拥有使用权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标志的牌匾、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各类设施。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的指导监督;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户外招牌内容的监督管理。
规划、城乡建设、土地房屋、民政、语言文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户外招牌管理工作。第五条 户外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管理要求,与周边环境协调;其体量、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户外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和谐统一。第六条 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户外招牌前将设置方案报当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临街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商业用房,在进行规划方案和建筑设计时,应当预留设置户外招牌的位置,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第八条 户外招牌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规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安全:
(一)户外招牌的设计、 *** 、用材、安装以及维护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质量、安全规范;

(二)户外招牌的照明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并尽量采用自发光源或者内置光源,确需使用外投光的,应当尽量避免灯具支架外露;
(三)设置户外招牌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户外招牌支撑构架不应外露,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结构稳定、安装牢固。第九条 设置户外招牌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有多个出入口的商场、单位、居住小区可以在不同出入口处设置户外招牌;
(二)位于道路转角处、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可以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户外招牌或者设置转角式户外招牌;
(三)属于同一经营者的连续门面,可以在不同单元设置户外招牌。第十条 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无专用出入口的,如果需要设置户外招牌,应当由该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设计设置方案。第十一条 在多层建筑物上设置户外招牌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一)在一层设置户外招牌,应当位于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沿以下,宽度不得超出本经营场所的物业宽度;
(二)在二层以上(含二层)设置户外招牌,应当位于顶梁与窗沿之间,宽度不得超出本经营场所的物业宽度。第十二条 在平层斜屋顶建筑上设置户外招牌,不得遮挡屋檐;在平层平屋顶建筑上设置户外招牌,不得超出女儿墙顶部。第十三条 户外招牌设置于建筑物楼顶的,应当采用镂空、单个字设置于合适位置,字体大小与建筑物高度协调。每幢建筑物楼顶只能设置一个户外招牌。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招牌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对相邻居民造成光污染,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
(二)对水、电、气管线等公共设施构成损害或者影响正常使用;
(三)占用人行道、公共绿地、公共场所等公共设施或者在无使用权的设施上设置;
(四)在违法建筑上设置;
(五)其他影响市容的情形。第十五条 户外招牌的内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做到清楚、健康,不得含有低俗不良文化内容。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户外招牌应当使用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名称、标志或者规范化简称。第十七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户外招牌原则上应当使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名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或者固化的图案标志。个体工商户没有核定名称的,户外招牌内容应当符合工商登记管理、广告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
企业、个体工商户确有需要,可以将其主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名称作为户外招牌内容,但不得含有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的广告内容。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促进户外广告发展重庆户外,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引导消费,美化城市,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重庆户外: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道路、交通设施上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广告重庆户外;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其重庆户外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第四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妨碍交通、消防要道,损害市容市貌。
户外广告文字运用应当规范。第五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第六条 市、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
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场地和设施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总体设置规划,由市户外广告主管部门会同城建、规划、环保、公安、房管、园林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 *** 批准。
区(市)县人民 *** 根据总体设置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具体设置规划,送市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第八条 单位和公民可以依法利用、提供自有或其经营管理的场地和设施,设置户外广告。本条例第十二条禁止设置的在外。第九条 市政等公共场地、设施的管理者可以出租公共场地、设施或者公开拍卖场地、设施使用权,以设置户外广告。
出租或拍卖收入,应当向使用权人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用于市政等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投入。第十条 户外广告场地、设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及广告经营者,可以按照设置规划的统一要求建造广告专用设施,为设置户外广告服务。第十一条 区(市)县城区繁华地段、较大的车站、广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广告张贴栏。
广告张贴栏由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负责建造,有关单位应当协助。第十二条 下列场地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交通标志和公安机关值勤岗亭;
(二)各种车站的站牌和街道专用路标;
(三)交通转盘花坛、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地内;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市、区(市)县人民 *** 禁止设置的设施或区域。第十三条 禁止在行道树上设置户外广告。第三章 设置审批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设置。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户外广告和在市政设施上设置的户外广告,经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二)在重庆机场、重庆火车站、朝天门地区等本市重要窗口地段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经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三)因重大节日、庆典或商品交易会等大型商务活动,在主干道两侧设置使用期10日内的户外广告,经县级以上城市管理综合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四)除设置本条(一)、(二)、(三)项规定外的其他户外广告,直接报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审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书;
(二)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和广告合同;
(三)设计图;
(四)证明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五)依法提交的有关部门的同意文件。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的资格、户外广告内容、文字运用以及是否符合户外广告总体设置规划等进行审查。
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自收到前条所列文件和资料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重庆市城区户外宣传品管理暂行规定
之一条 为加强城区户外宣传品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形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区的城镇。
县(市)的城镇是否适用,由当地县(市)人民 *** 决定。第三条 禁止乱张贴各种宣传品。宣传品应当贴入经批准设置的张贴栏内或指定位置,不得在公共场所、行道树、建(构)筑物等处乱张贴。第四条 禁止乱张挂(含悬挂,下同)各种宣传品。张挂各种条幅、横幅等宣传品,经批准后应当规范张挂。不得在城区主干道上和繁华窗口地区张挂(重大活动、重要纪念日需要张挂政治性、社会性宣传条横幅的,应经人民 *** 同意),不得在行道树上拴拉,不得在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城市范围内张挂纸质宣传品。第五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乱写乱画。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的墙体、护坡、行道树栏头、门窗、线杆及其他建筑(构)筑物上涂写文字、绘制图案。第六条 禁止在城区主干道上乱摆设标志。临街的门窗、地面、公共设施上的各种标牌、标志应按市、区人民 *** 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容貌标准和要求规范设置,不得乱摆设。第七条 禁止超时限张挂各种宣传品。在第四条禁止区域外张挂的纸质宣传品,其张挂期限不得超过3日,其他宣传品不得超过10日(运动场、展销会场、交易会场等场所内设置的宣传品除外)。张挂者应按批准的期限张挂,到期自行拆除。第八条 禁止乱审批设置各种户外宣传品。户外宣传品的设置由市、区人民 *** 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统一规划。
有关部门和单位擅自审批设置户外宣传品的,其审批文件无效,由市、区人民 *** 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第九条 城管、城建、公安、工商、卫生、房管、园林等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和城管监察队,应按职责分工和市、区人民 *** 的统筹安排,加强户外宣传品的管理。市人民 *** 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综合执法。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区人民 *** 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也可由市、区人民 *** 城市管理办公室委托城管监察队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警告;
(二)非经营活动的,对公民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三)有经营活动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期限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清除或者代履行,其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第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宣传品,是指各种临时性张贴张挂涂写的简易宣传品。其中户外广告还应按《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进行管理。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7年3月20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 *** 关于禁止乱张贴乱挂乱涂写户外宣传品的通告》(重府发〔1995〕86号文、《重庆市人民 *** 关于禁止在城区主干道繁华窗口地区乱张挂户外宣传条横幅的通知》(重府发〔1996〕51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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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县(市)的城镇是否适用,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三条 禁止乱张贴各种宣传品。宣传品应当贴入经批准设置的张贴栏内或指定位置,不得在公共场所、行道树、建(构)筑物等处乱张贴。第四条 禁止乱张挂(含悬挂,下同)各种宣传品。张挂各种条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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